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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符合注销条件后,应当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
1、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2、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所在的省辖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清算后15日内,应向所在的省辖市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销行政许可申请报告;
2、律师事务所清算报告;
3、律师事务所或局在的报刊上发布的清算公告;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债权债务审计证明;
5、律师事务所印章、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
省辖市局应于20日内审查完毕,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出具同意注销审核意见,并报省厅;认为所报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律师事务所补充材料。
省厅收到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材料后,应于10日内进行审查。同意注销的,应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处长审核、主管副厅长审签;不同意注销的,应书面通知省辖市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注销律师事务所文件印发后,省厅应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持本所印章办理注销手续。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告期满后,由省厅在省级报刊上登载注销公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无法收回的,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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