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放电:本试验评估可充电电池组或可充电单一电池电池组承受过度充电状况的能力。每个电池应在环境温度下与 12 伏直流电源串联在起始电流等于制造商给定的放电电流的条件下强制放电。 将适当大小和额定值的电阻负荷与试验电池串联,计算得出给定的放电电流。对每个电池进行强制放电,放电时间(小时)应等于其额定容量除以初始试验电流(安培)。要求:原电池或可充电电池如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 7 天内无解体,无起火,即符合本项要求。
为确保锂电池运输安全,IATA航协在《危险品运输规则》中规定,锂电池运输前提条件必须符合联合国针对危险品运输制定的《试验和标准手册》测试要求。
充电宝UN38.3概要报告需要每年更新吗,民航组织(ICAO)《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细则》TI和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DGR,都规定了锂金属和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组在运输前,应该通过UN38.3测试。
38.3.5(f)(v)原“型号”更改为“电池或电池组的型号,如果试验情况概要的对象是某一包含电池和电池组的产品,则提供产品型号。此处的修改和表述更加准确和清晰。第38章标题的表述将原来的“有关第9类”修改为“有关运输第9类物质和物品。第38章中的其余多处原来的内容“第9类”改为“运输第9类”。注:un38.3电池检测报告是申请空海运运输鉴定书必须提供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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