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
1.基本形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
(1)进口货物以海关确认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准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正常成交价格是指成交双方不具有特殊经济关系,且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来购到的正常价格。所称的CIF价格,包括货价以及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佣金,在合同内订明的,应从成交价格内扣除。在成交价格外,买方另行付给卖方一部分佣金,应加入成交价格。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如按上述规定,完税价格仍未能确定的,应当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利润作为完税价格,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经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
2.几种特殊形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CIF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如上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无法得到,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FOB价格替代。如上述两种方法的CIF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原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工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口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的,也可以海关审定的该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寄售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作为保税货物处理,即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按实际出库销售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另一种是进口后即投入市场销售,则以海关审核的货主开出的发票价格作为该项货物的完税价格。
3.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认中的共同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CIF价格、FOB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价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
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及关税的计算
1.CIF价格
以我国口岸CIF价格、CIF价格加佣金价格、CIF价格加战争险价格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就分别以该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IF价格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例1] 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甲醇,进口申报价格为CIF天津USD500000。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8.64;税则号列:甲醇应归入2905.1100,税率12%。
先计算出甲醇的完税价格如下:
USD500000×8.64=4320000(元)
再计算出甲醇应缴的进口关税如下:
4320000×12%=518400(元)
2.FOB价格。
以国外口岸FOB价格或者从输出国购买以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必须分别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从发货口岸或者国外交贷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若以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则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内应当另加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资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
[例2] 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硫酸镁5000吨,进口申报价格为FOB旧金山USD325000,运费每吨USD40,保险费率3‰,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8.64。
先计算运费如下:
5000×40×8.64=1728000(元)
再将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成人民币如下:
325000×8.64=2808000(元)
后计算完税价格如下:
完税价格=(2808000+1728000)/(1-3‰)=4536000/0.997
=4549648.95(元)≈4549649(元)
经查找,硫酸镁的税则号列为2833.2100,税率10%,计算该批进口硫酸镁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进口关税额=4549649×10%=454946.90(元)
[例3] 某单位委托香港某公司自英国进口柚木木材,运费为44200元,保险费率为0.3%,佣金为CIF价格3%,进口申报价格为CIF香港USD580000,当日的外汇牌价为:USD1=RMB8.64。
先将进口申报价格折合为人民币如下:
580000×8.64=5011200(元)
再计算完税价格如下:
完税价格=(5011200×103%+44200)/(1-0.3%)
=5221400.20(元)≈5221400(元)
经查找,柚木木材的进口税则号列为4407.2910,税率为9%(优),计算该批进口袖木木材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进口关税额=5221400×9%=469926(元)
3.CFB价格(货价加运费价格,或称含运费价格)。
以货价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当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GFR/(1-保险费率)
[例4] 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甲醛17吨,保险费率0.3%,进口申报价格为CFR天津USD306000,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8.64。
先将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如下:
306000×8.64=2643840(元)
再计算完税价格如下:
完税价格=2643840/(1-0.3%)=2651795.39(元)≈2651795(元)
经查找,该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为2912.1100,税率为10%(优),计算该进口货物的进口关税额如下: 进口关税=2651795×10%=265179.50(元)
为了计算方便,可先计算出常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常数=1/(1-保险费率)
再计算完税价格。再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FR价格×常数
对个别货物实际没有支付运费,以及货物没有投保的,在计征时可酌加运费和普通保险费。
由陆路进口的货物,在计算完税价格时,所有应加运费等均均应计算至该货物运抵我国国境为止。
4.正常批发价格。
若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则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以及进口后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国内输入地点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格不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1)不征国内税货物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批发价格/(1+进口优惠税率+20%)
(2)应缴纳国内税的货物应当扣除国内税,计算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优惠税率+20%+(1+关税税率)/(1-代征税税率)×代征税税率]
(注:以上两公式分母中的20%为需从批发价格中减除的费用利润。)
[例5] M公司经批准从国外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其CIF价格已无法确定,进货地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正常批发价格为925000元,国内消费税税率为8%,设进口关税税率为15%。要求计算该批护肤护发品应纳的关税。 完税价格=925000/[1+15%+20%+(1+15%)/(1-8%)×8%]=925000/1.45
=637931(元)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637931×15%=95690(元)
计算公式:
从价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从量进口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进口从量关税税率
复合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商品进口数量×进口从量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消费税税额= 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或:从量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