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进口食品”在相应内打“√”。
14. 抽样基数,在生产企业以其同一产品同一批次生产量计;在经营环节以其同一产品同一批次进货量计。
我公司主要经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资质审批;代办北京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代办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变更、代办公司注销、代办公司吊销转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代理进出口备案、餐饮许可证审批、图书经营许可审批。可提供注册地址。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15.“抽样数量(含备样)、备样数量”按照相应产品的抽样检验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数量抽样并据实填写,数量的单位应与规格型号中的单位一致。
16.“样品形态、包装分类、抽样方式、抽样样品包装”在相应内打“√”。“(标称)样品储存条件”,对于包装食品,按照包装标示的样品储存条件选择或填写,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储运条件选择或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