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被破坏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不符合条件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样品,并填写《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测样品移交确认单》(见附表1-7),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样品保管制度,保证样品的储存、流转符合储运条件和相关要求,由2人以上负责样品的保管,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复检备份样品的调取或使用,应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