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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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商务部阐明并购企业该国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投资可行性,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投资公司是否在工商税务方面进行分析阐述等。
跨境并购稳步发展。一季度,我国企业共实施完成跨境并购项目65起,分布在科威特、英国等27个境外投资备案和地区,涉及制造业、采矿业、业等12个行业大类,实际交易总额36.3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23.5亿美元。
对外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多元。一季度,对外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占比分别为27.4%、21.0%、9.1%和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