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注册私募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公司流程设立服务

   2023-11-08 590

以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为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提及的穿透豁免条款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说,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同样需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人数,终合并计算是否超过 200 人,且这里定增的穿透不区分一年期还是三年期。监管层面在定增穿透至何种程度的口径并不统一,至少在穿透至有限公司后还是否需要继续穿透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口径的不一致,将直接导致定向增发能否继续进行。

另外,穿透式监管在具体执行中非常艰难,多数情况下需要依靠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才能穿透,极其耗费监管机构有限的人力资源。此外,穿透式监管意味着否定了投资标的基本的风险隔离效果和管理者的主动管理能力,尤其是于 2016 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有关穿透特定目的载体进行授信的提法,不区分公募和私募,不区分非标和债券等资产,违背了资产管理和信托的本意

值得庆幸的是,在此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各部委负责人已全面而深刻地认识到了分业监管存在的不足和劣势,并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从全新的高度对各方监管机构进行统一和协调,各监管机构开始尝试对复杂的金融产品 (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嵌套进行拆包,并开始尝试做一些协调和配合工作。

细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推进化监管

私募基金募集的基本要求就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格的投资者,各方监管机构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则都在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足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概述

所谓[投资者适当性],是指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它贯穿了整个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关系到整个私募基金的募集合规性,其对于投资者、募集机构、私募基金而言,不仅是义务,更是私募基金运作中的原则。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法律规则

目前,我国已经在银行理财、信托、证券、基金等多个金融产品市场初步建立起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出台了相应的制度要求。具体而言,在私募基金领域,2016 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在募集环节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而后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引》) 更是对合格投资者的分类、分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


核心提示:以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为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提及的穿透豁免条款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定增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同类新闻
  • 联系人:
  • 手机:18681584221
我们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