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每台气体使用设备,均必须在该气体使用设备的使用寿命内保持清晰易读的标记,该标记应在易于检查的位置使用无需拆卸的工具进行检查。
2.气体使用设备标签中包含的信息以俄语和州语言指示-关税联盟的成员,如果州的立法有相关要求。
3.标记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商标,产品制造国的名称;
b)设备的型号(类型);
c)序列号(批号);
d)设备制造日期(月,年);
e)气体使用设备的额定热功率和(或)额定热性能;
f)所用气体的类型和压力等级;
g)电压,电流频率和消耗的电力(用于连接到电网的燃气设备)。
4.贴在燃气使用设备上的警告标签应告知用户:
a)关于爆炸,火灾,一氧化碳中毒,有害的热影响,电击的危险(就连接到电网的用气设备而言);
b)需要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安装用气设备(就将燃烧产物排放到房间的用气设备而言)。
5.管道的所有连接孔必须用运输塞封闭。
6.每个用气设备的包装必须确保其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7.包装应确保使用气体设备的运输,装卸条件。
8.包装外必须标明。
9.标记必须清晰易读,并与包装的颜色形成对比,使用不可磨灭或拒水的涂料。
10.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设备的型号(类型);
b)所用气体的类型和标称压力;
c)操纵标志;
d)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商标,产品制造国的名称。
11.操作标志应在包装的不同位置重复。
12.如果由于设计特点而不能将标记直接应用于气体使用设备,则只能在包装上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