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
(4)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同意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
2、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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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其中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企业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无需先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核准,而是由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并且取消境外机构再投资的外汇备案和境内企业就境外投资每年进行外汇年检的要求。因此,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的,无需再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和外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