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1、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上海商委备案;
2、领取证书,并到发改委备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申请境外投资电子钥匙(国富安);
4、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二、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三)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
(四)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终目的地,由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为每个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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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旨在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投资动态,细则提出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 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便于对企业进行监督、规范,细则的颁布有利于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中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一步步推进对外投资流程,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无疑将更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 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书,《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 细则是对去年出台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