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福建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转让收购登记备案设立服务

   2023-11-05 210

把融资租赁说成是纯金融业务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强调:融资租赁等于贷款。这种错误理念一直影响着融资租赁业直到现在。不仅租赁公司是这样认为和操作,承租企业也是用借贷的概念拖欠租金的。《贷款通则》中规定: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而融资租赁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的是租赁物件,一般承租人从出租人那里是得不到资金(回租除外)这是一个本质的区别。租赁公司经营不善就是因为没有注重物权的回收和处分,承租人也是把租赁物件当作自己的资产随意处置。监管部门监管不利也是因为错把借款人当“放款人”监管。

    如果非说“融资”给社会带来风险,那么就看谁在融资,用什么方式融资。融资租赁通常是出租人融资,承租人只是用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一般得不到资金反而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果“融物”也能给社会带来金融风险,说这种话的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租赁公司如果用“金融手段”融资,一定要受到金融监管。如果用常规的借款方式从金融机构融资,那就是一般企业的借款行为。如今出现借用“金融租赁”牌照给股东融资的行为,不知监管当局怎样才能监管。

    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的人大概有这样的体会,金融机构举办的各类活动,几乎都见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身影,见不到融资租赁的话题,哪怕你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还需要像一般企业那样要在贷款卡上登记,尽管自以为是“金融机构”,但从信用待遇上完全被看成一般企业,这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里是决无仅有的。更有甚的是没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纯正的金融机构都不允许做的“金融业务”外界非要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主要盯的是“金融牌照”,其目的不管是申报单位还是审批部门都知道,否则也不会拖了近8年从不批一家新公司。

    排骨就是排骨,糖就是糖,不能把糖放在排骨里就说糖醋排骨也是糖,只能说是更好吃的排骨。融资租赁是一种带有融资性质销售手段,不能说有了金融服务的“作料”就是金融业务,只能说是更先进的销售手段。现代人,现代经济要用现代思维,谈论现代租赁。不要在把过时,落后的观念拿到来用。

    在这里想引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前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曾主管金融租赁公司和各类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司长夏斌博士的发言结束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我认为,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事实胜于雄辩,2004年10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业务的通知》,决定在内资租赁公司试点审批融资租赁业务。随即就批准了9家试点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699号文件正式确认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那种“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必须由银监会严格监管”的说法;那种“融资租赁不是租赁业”的说法不攻自破。

    融资租赁就是金融租赁?

    这本来是很清楚的事情,但是到现在反被说的“糊涂起来”。在国外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没有区别,因为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租赁大多数国家都不需要“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做融资租赁业务想摆脱“金融监管”也不能。

    在中国,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不许做融资租赁,其他金融机构做融资租赁需要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同样不需要金融监管。这点和国外没有区别,但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由此才分出“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

    需要明确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有银行性质的金融业务,因此惯以“金融”,并不是因为有融资租赁业务才惯以金融的头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表明: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意,这里明确表明:如果说“公司”强调是“金融租赁公司”,如果说“业务”强调的是“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监管部门从来都没有把“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混为一谈,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没有文字游戏的成分,如果把后缀去掉去理解,很多人会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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