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要求危废标准规定(业务代理)

   2023-02-10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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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百二十四条(一)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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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百二十四条(六)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

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法律认定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认定为危险废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凡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

2、虽没有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健康,制定本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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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HJ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一、危废定义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特点: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的一种或几种;需要按危险废物管理的。

二、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豁免环节,且满足豁免条件时,可按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五、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危废名单:

1、废物: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性废物,为动物传染病而收集和处理的废物。

2、医药废物:化学合成原料药和制剂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物、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废脱色过滤介质、废吸附剂、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3、生物药品制造和农药制造:各种废物。

4、木材行业:和杂酚油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产生的含该防腐剂的污泥和废弃木材残片。主要是含防腐剂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木材残片等。

5、废有机溶剂:含卤素有机溶剂:si氯化碳、、、三氯、三氯等。有毒有机溶剂:苯、苯、丁醇、易燃易爆有机溶剂: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乙mi、丙醚、、乙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其他有机溶剂。上述有机溶剂(易燃易爆有机溶剂除外)处理过程的废活性炭及其他吸附剂,高沸物和釜底残渣,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污泥(不含生化处理污泥)和浮渣。

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主要为含废物。

7、含油废物:包括油泥、油脚、废弃钻井泥浆、含油污泥(不含生化处理污泥)

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9、炼焦产生的各类焦油残渣

10、含苯类、氯类的化学残渣、重馏分

11、染料、涂料废物:含各类油墨废物

12、有机树脂类废物: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

13、huo药zha药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废活性炭等

14、感光材料废物

15、金属处理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含重金属)、废槽液、槽渣

16、焚烧处理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认为病毒、病菌、细菌等被焚烧处理干净)

17、含金属羰(tang)基化合物质

18、含铬、铍、铜、锌、砷、硒、镉、锑、汞、铅、镍、铊废物

19、无机氟化物、无机、废酸、废碱、石棉、有机磷化物、有机、含酚、含醚废物。



危废豁免名单:

1、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全部环节和收集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等,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3、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煤焦油标准》,且做为原料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填埋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5、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6、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废处理。

7、利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过程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废进行运输;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处置过程不按危废。

8、农药废弃包装物,村镇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不按危废管理

10、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地县级以上huanbao部门同意,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和处置,转移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

11、废弃电路板,运输过程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废物,收集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13、感染性废物,按技术规范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


工业企业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1、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

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2、造纸白泥与电石渣: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明确规定,白泥与电石渣属于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I类,一般处理工艺通过水泥企业添加使用,也可以进入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电石渣则在烟气脱硫应用领域拥有较多的利用企业。  

3、天然气净化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天然气脱硫剂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本身不具有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但天然气脱硫剂往往含有或其他有机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过程中将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高管理级别。

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后成分主要为硫suan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4、抗生素药渣(含绝大多数中药残渣):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药在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5、水基泥浆: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对于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只有以废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的钻井泥浆,后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油泥油脚、油基岩屑、含油污泥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分别为071-001(或002)-08、。

  在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提及以水基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的废物问题,即水基泥浆没有列入该名录,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6、煤制气产生的煤焦油与焦炭生产企业产生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煤制气行业(水煤气发生器)和煤气净化(含冷凝)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焦炭生产行业产生的煤焦油如果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则属于危险废物。此外,煤气生产过程中在冷凝时产生煤焦油,如果满足《煤焦油标准(YB/T)》,则在利用过程中,制取萘、蒽油、洗油时,利用过程豁免管理(请注意:仅指利用过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环节则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不豁免)。

有人分析说,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应当属于危险废物,因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专门提到,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与其他焦油(HW)属于危险废物,这个“其他焦油”应当包括煤焦油。笔者认为该种理解有误,其他焦油应当理解为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的焦油、含有苯(或苯系物)类物质的焦油渣,如果“其他焦油”直接包括煤焦油,名录就不需要专门表述为其他焦油了。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对已经通过环评验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煤焦油轻易定性为危险废物。

7、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8、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掺入到熔炼炉中去,按照新《固体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产工艺过程的,属于生产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铝行业产生的危险



农业领域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1、废弃的农药瓶与包装物:


属于危险废物HW49,废物代码为HW,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散农户产生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其收集过程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即收集环节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果有企业拟专门处理处置该类废物,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环节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废农膜与畜禽粪便:


属于农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废塑料属于第13类固体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20条,明确表示畜禽粪便属于固体废物范畴。


3、农作物秸杆与废弃农机:


属于农业类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废弃农机中有大量残余废油,且不再用作其他农机的燃油时,那么单独收集的废燃油与废机油都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物代码为。



 

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等不同危险性的废物,我们该怎样管理、贮存呢?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要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控制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包括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几个环节,必须要根据其特性,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原则。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依其危险特性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毒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等。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实施适合其特性的污染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措施,即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原则。如果对性质相异的各类危险废物均采取相同的污染措施,则不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会扩大或加重污染危害。





生产、储存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预处理后可稳定贮存的,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

  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定义,“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储存单位,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污染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如果企业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就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了。

  1、企业不妥善处置废弃危险废物化学品、未将处置方案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危险化学品贮存不规范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020年实施的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是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使得违法成本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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