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NCC应遵守的事项
申请者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若有违反之情事发生,所有之责任概由申请者负责。
1. 遵守电信法及相关之审验办法条款之规定。
2.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
3.针对已获核发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之产品,依规定标贴或印铸审验合格标志,始得贩卖。
4.对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的使用,不能损害验证机构之形象,且不对产品审验做出任何使验证机构认为有误导或未经授权之声明。
5.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仅可用以显示已验证之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规定。
6.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审定证明/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
7.于传播媒体如文件、宣传品或广告中,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应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
8. 对已审验合格之产品:
(a) 保存其所知有关产品与相关法规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纪录,必要时,备妥此纪录供验证机构索阅。
(b) 对会影响符合审验要求之产品所发现的任何缺失或抱怨,采取适当措施,并将所采取之措施予以文件化。
9.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所提供之证件复印件与正本相符;技术资料与实际状况符合,绝无造假之情事, 若有不实概由申请者承担所有之责任。
10.依据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第八条规定及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第十条规定,验证机构得于必要时,要求申请者检送器材/设备样品。
审验申请的提出
向本验证中心提出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相关之申请者,申请人可以邮寄,快递或亲自送件至本验证中心等方式为之。
审验申请
1.申请人请填具供贩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认证申请书或供贩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申请书,连同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所规定之资料向本验证中心提出审验申请。
2.若申请人为国外制造商,请另填具委任书(可依申请人自订之格式为之),委托于国内有住所之代理人依审验申请之规定向本验证中心提出审验申请。
3.不同厂牌或型号之电信终端设备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别申请审验。
4.申请审验之器材,若其厂牌名称如与申请者或制造商之名称不同时,申请者应提出使用该厂牌名称之授权书。
型式认证证明补/换发申请
向本验证中心申请之型式认证证明遗失或毁损者,申请人请填具低功率射频电机 /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认证补、换发申请书,并检附自行宣告保证书(格式自订),向本验证中心提出补/换发申请。
系列产品的申请
申请系列产品者,申请者须另备该产品与原审验合格型号产品间之差异性说明文件及原审验合格产品之型式认证证明复印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系列产品指:仅变更原审验合格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天线、外观、附属非射频功能、电源之供应方式或厂牌型号者,而其输出功率、调变技术、工作频率、频道数目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射频性能未改变者。
2.电信终端设备之系列产品指:指不改变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之输出功率、调变技术、工作频率、频道数目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设频性能,且其通信接口、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之基本设计、性能、实体形状及材质相同之其它产品。
3.系列申请收费减半,且须由原申请者提出
申请表填写说明
申请人:商号或团体/公司之代表人
申请人若为公司,请填代表人姓名。
性质: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择一勾选
供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可由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申请审验,请依申请人之性质自行勾选。
(国内)制造商:A国内公司制造,A国内公司申请。
(国外)制造商:B国外公司制造,B国外公司申请。
进口商:B国外公司制造,C国内公司进口,C国内公司申请。
经销商:B国外公司制造,C国内公司进口,D国内公司申请;或A国内公司制造,E国内公司申请。
备注:申请者性质应与公司证明文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相符。
连络人: 负责该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申请案之连络人,可为代申请之受委任人员。
: 于必要时可寻得该连络人之连络方式,亦可一并填写传真及E-mail,以方便数据之传送。
器材名称: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的名称。
厂牌: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的厂牌。
型号: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的型号。
制造厂商及国家: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的制造厂商名称(公司全名)及生产国家(产地)。
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应以具有明确厂牌、型号之"单一"器材提出,同一系列产品者,得同时提出申请
相关证件要求
相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应包括正反、两面,均书明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人及代表人印章,必要时,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或本验证中心得要求检视正本。
国内厂商:
申请人应检附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
国外制造商:
申请人应检附该制造商之设立相关证明文件:工厂证明文件(当地政府所核发或经我国驻外机构证明)。申请人应检附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申请委任书,委托国内之代理人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无线电信终端设备申请审验时,申请者(进口商或制造商),应检附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若由经销商提出申请,应检附进口商或制造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
所谓"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系指电信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其项目请参考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网页申请须知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输入、设置或持有应经许可之项目"(连结字体)。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之申请,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管理办法(连结字体)第六条之规定,检具申请书向NCC各区电信监理处(依公司所在地)申请许可。
外国制造商者或申请非无线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者免附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 系列声明书
说明系列产品与原审验合格型号产品间之差异,并出具原审验合格产品之型式认证证明复印件。
技术资料要求
一、器材样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 (外观照片及有层次性之内部结构图),需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各一份。
2.彩色照片内须明确标示送审器材/设备之厂牌、型号。
3.电路板零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二、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及规格数据
1.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输入之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2.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LP0002)及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包含下列警语:
必要警语-低功率射频电机:
「依据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型式认证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非经许可,公司、商号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设计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条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用。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
5.25GHz~ 5.35GHz UNII器材警语:
「在5.25GHz ~ 5.35GHz 秭赫频带内操作之无线信息传输设备,限于室内使用。」
标示方式:于器材使用说明书上标明
有线无线主副机警语:(限于室内使用之无线终端设备)
「本设备限在不干扰合法电台与不受被干扰保障条件下于室内使用」
电磁波警语:(2G/3G行动机暨终端设备)
「减少电磁波影响,请妥适使用」
标示方式:于设备本体,及设备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
SAR警语标示:(手持式行动机及2.4GHz有线无线主副机)
「SAR标准值2.0W/kg;送测产品实测值为:_W/kg」
标示方式:设备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明,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
EMC甲类设备警语:(内含电信终端接口的甲类信息设备)
「 这是甲类的信息产品,在居住的环境中使用时,可能会造成射频干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会被要求采取某些适当的对策」
标示方式:于设备本体及使用说明书上标明,且申请者须提出保证书。
电池使用的安规警语:
「 本电池如果装置方向错误将会爆炸。 请依据厂商建议置换相同或同型电池。 请依据制造商说明书处理用过之电池。」
4. 低功率射频电机之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得继续使用。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之无线电通信。低功率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用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
三、电路方块图或电路图 (需注明设备名称、厂牌及型号)
方块图 - 直接在方块图上注明方块的功能及方块间的简单连接方式。
电路图 - 图号或功能请稍加说明。
四、样品检验报告正本 (中文,或至少为英文)
应依设备验证类别及功能所规定之检测要求进行检验,报告之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送审样品之名称、厂牌及型号、发射功率 (电场强度)、工作频率及调变方式、天线规格。
2.申请厂商名称、地址,设备制造者名称。
3.测试实验室之名称、地址、、认可编号及范围、证书有效期限、声明书。
4.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5.检验报告之唯一识别,与每一页上之识别 (报告编号及页次)。
6.检验接续图及说明:如须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特殊测试软件始能完成测试者,应叙明该特殊测试点、特殊治具及测试软件名称。说明事项应包含操作模式(含软件设定值)、外围等。
7.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型号、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8.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项目与标准。另含适用规范章节总表,须包含:测试项目、适用规范章节、测试数据、量测设备及判定结果、量测不确定度值。
9.测试数据(含扫瞄图)及判定结果。
10器材样品4x6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 (设备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其厂牌、型号及电路板主要组件须清晰可辨读。
五、光盘片
前述技术数据文件之电子文件 (文书档案格式为 .doc 或 .pdf,影像档案格式为 .bmp、.jpg或 .pdf) 光盘片。光盘片应贴上卷标注明申请人名称、器材名称、厂牌、型号及申请日期,并注明"内容与检附文件相符"。
六、其它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指定之数据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相关公告为之。
七、SAR检验报告及测试数据 (如有需要时)
申请者权利与义务说明
1. 申请低功率射频电波辐射性电机型式认证或符合性声明登录者、申请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补发或换发者,应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之规定办理。
2. 申请低功率射频电波辐射性电机型式认证或符合性声明登录所提供之证件复印件须与正本相符;应检附之技术资料亦须与实际状况符合,绝无造假之情事,若有伪造或虚伪不实将依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由申请者自负所有法律责任。
3. 申请者对申请过程之任何问题,须随时提供必要之协助;如经要求须检送审验器材样品时,应尽速提供之。
4. 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型式认证合格者,应妥善保管原检送验证机构测试之器材样品、测试所需之特殊测试软件及特殊治具至该器材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5年。
5.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完成符合性声明登录之产品,应依审验合格卷标或符合性声明卷标式样自制卷标标贴或印铸于产品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
6. 型式认证证明、审定证明及审验合格卷标限用于显示产品经审验合格,符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所定技术规范之规定,且应确保已核发之产品型式认证证明和审验合格标签不致被误用。
7. 于传播媒体如文件、宣传品或广告中,引用产品审验状况时,应遵守电信法、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办法、电信终端设备审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之规定,并符合验证机构之要求。
8. 验证机构得随时抽验公开陈列或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者,经发现申请时检附之资料为伪造或虚伪不实时,原验证机构得撤销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原验证机构得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
(1).变更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之厂牌、型号、设计或射频性能,未重新申请审验。
(2).经抽验与原样品不符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者。
(3).因代理权、专利权争议,经法院判决败诉确定或违反其它规定致不得贩卖之电信终端设备/电信管制射频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