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目前直播行业的红火发展,再加上2020年肺炎的发生,导致很多实体行业的业务都无法开始运营了,所以很多行业都开始把自己所从事的业务以直播的形式开展,例如我们现在常见到很多电商平台也以直播的模式开始卖货;很多以前从事教育行业的公司也开始转型以互联网直播的方式从事在线直播教育业务;很多以前以前从事各类培训活动的企业也纷纷都开始以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在线给各类型客户提供培训的业务;很多从事美食类业务的企业也开始纷纷请很多很多知名主播以直播方式介绍各类美食企业;以及很多以前从事线下体育锻炼业务的企业也开始纷纷以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开展各类型的体育锻炼培训业务;当下很多从事社交语音的业务也都开始布局直播的方式开展相关的业务。但很多企业通过各类渠道消息了解到通过互联网从事相关直播业务需要企业先取得政府相关的许可证资质才能真正开始相关的业务,一般很多企业了解到的是需要企业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里面还必须含有“网络表演”类别的才可以。今天我们将从国家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政策为大家讲解从事网络直播业务是否必须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文化部2003年第27号令发布,2004年第32号令、2011年第51号令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机、移动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其中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该《暂行规定》可以看出在十几年前网络直播业务还未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类别,这个也是跟进直播行业的兴起相关部门才增加了这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