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种组织形式相关特点分析

   2023-01-07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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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

从当前法律规定及操作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有限合伙)和契约制,现阶段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作影响不同,主要体现在内部治理机制、运营效率、组织稳定性、运营成本和法律监管等方面。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是一家投资公司,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来运作筹集的资金。基金的投资者完成出资后,便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接受《公司法》的制约与规范,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投资者通常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该工作任务由董事会承担,或是由董事会将该工作任务委托给投资市场中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因此,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又可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以该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一种组织形式。

随着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层面有了独立的地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相继成立,发展到今·日,已经成为当前运用*广泛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则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是指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基金托管人通过契约形式设立基金,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按照约定享有收益、承担风险的资产管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参考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实体,主要依据基金合同来约束各方。

(四)三种组织形式的不同特征比较如下:


比较项

公司

合伙

契约



法律制度完善性

比较完善

不够完善




工商登记

需要

不需要




独立法人地位

没有

50(有限公司)200(股份公司)

50

200

谁掌握控制权

股东

(即投资者)

执行事务合伙人

(通常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对管理人的制约

*强

一般

较弱



收益分配

一般按出资比例,可作灵活安排

灵活




损失分担

一般按出资比例

一般按出资比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出资比例



投资本金注入与返还

不方便

较方便

方便



所得税

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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