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公司制企业称注册资本,合伙企业称出资,下同)是企业成立的物质基础。企业登记管理实务中注册资本登记环节,可分为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
实缴资本制是指各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实际缴纳出资并按规定验证登记。
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出资各方承诺应向公司缴纳一定的资本,各出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登记后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从我国企业登记情况看,对于公司制企业,自2014年3月起,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是,实缴改为认缴,客观上降低了公司初创的门槛和成本,但从公司全周期看,认缴并不是不缴,只是延长了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后还是要按照约定在期限内缴足。因此,无论是在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的环境下,企业成立都需要合伙人或股东按计划投入一定数量的、能够支持企业运营的资本。如果合伙人或股东没有投入资本,企业是无法成立并有效运营的。我们重点从法律规定、机构自身需求和行业监管的要求这三个方面分析基金管理人如何确定注册资本。
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013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16年4月29日修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规定应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改为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再高低设限,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程序,不再限制股东首 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2.《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007年6月1日修订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提交的文件包括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像《公司法》那样规定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认缴出资额,这也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显著区别之一。
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它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为企业资信提供了保证,而且从近年来的实际操作情况看,验资形式和验资报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册资本金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和清偿能力。另外,合伙企业是一种初级、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是很强,只要能保证经营的*低需要即可。因此,《合伙企业法》不规定*低注册资本金,而由各合伙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出资,为更多的人,特别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时缺少资金的人参与合伙经营创造了条件。
综上,从法律层面看,从实缴到认缴,是我国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准入门槛。
但是,行业监管制度改革强化了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要求,如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募)、保险公司等,仍需要按规定执行。对于私募投资行业的实缴资本,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登记备案时也会重点关注。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监管备案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私募基金的备案和授权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做出了规定。虽然《二五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相关问题解答中指出,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实缴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 业法律意见。
从备案材料看,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
从备案标准看,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一般认为实缴资本至少要覆盖6个月的经营成本,从已通过的申请机构情况来看,实缴200万元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底线,但关键还要看其实收资本能否维持至少6个月的运营成本。因此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写的很高,但是实缴资本很少,会直接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因此,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给予了适当的关注,要求能够满足必要的开支。私募机构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满足相关要求。
三、私募机构确定注册/认缴资本应考虑的因素
除了法律法规和监管备案要求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根据运营的需要,理性规划注册资本的规模。资本规模过高,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股东的违约风险,或当企业公示信息显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差距较大时,影响企业的正面形象。资本规模过低,不能为企业注入必要的运营资本,制约企业发展。
1. 充分关注注册资本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有些申请机构注册资本高达几千万、几个亿,但是真正实缴的比例很低,有的甚至为零实缴。注册资本设定较高,目的是希望投资者看到自己的实力,赢得对方的信任。但是,注册资本高不代表经济实力强,投资者往往看重的是团队的能力及过往业绩。过高的注册资本不实缴容易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1)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二五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中国基金业协会认为实缴资本至少要覆盖6个月的经营成本。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主办律师需对公司的实缴资本发表意见,对于实缴资本为0的,必须对申请机构能从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做出合理的解释。凡是实缴资本不能满足基本运营成本,不能达到协会要求的,将会直接影响到管理人登记。
(2)影响法定公积金计提规模
根据《公司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过高,则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的金额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分红比例就会下降。
(3)股东的清算风险较大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是公司独立财产的重要来源,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经济基础,对于保护债权人意义重大。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承诺,认缴不等于不用缴,其含义是在设立初期可以暂时缓缴,在经营期限内完成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即可。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例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企业经营不善而申请破产清算。假设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在公司清算时,还有1000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此时公司如果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且全部未实缴,那么股东需要补足50万元资本用于偿还债务;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则需要补足1000万元。因此,公司如果将注册资金定得虚高,很有可能将陷入不必要的窘境,并给股东个人及家庭带来经济损失。
2. 注册资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形象
公司应该根据展业的需求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金额,毕竟注册资本的额度可以在工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如果注册资本过低,会对外界造成实力不强的印象。在申请政府基金合作时,也会有*低实收资本的要求。另外,在认缴登记制下,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登记手续,如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很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面临增加注册资本的问题,增加了决议成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注册资本时,不仅要符合设立时的相关要求,也要全面考虑运营和特定领域的规定。一方面,要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观察会员,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定向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关于观察会员条件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近一年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正在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另一方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该满足此资本门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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