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不超过1m³(相当于8个50kg钢瓶)时,允许将其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毗连的建筑应为瓶组供气建筑物。
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对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超过1m³时,及瓶组气化站的钢瓶总容积小于1m³,但采用强制气化瓶组间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应将其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同时,规定其房间高度不应低于2.2m。表7.0.4对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分两档提出不同要求,其依据与本规范第8.0.4条的依据类同,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但较其同档瓶库的防火间距的规定略大些。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0m³时,钢瓶数量较多,其连接支管和管件过多,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漏气概率大,操作管理也不方便,故规定超过此容积时,推荐采用储罐。
瓶组间和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间距不限,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但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7.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以防因泄漏、窝气而发生事故。
7.0.6 瓶组气化站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其气化间和瓶组间属同一性质的建筑,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考虑接管方便,利于管理和节省投资,故允许两者合建。
7.0.7 目前有些地区采用空温式气化器,并将其设置在室外,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为接管方便,宜靠近瓶组间。参照国外规范的有关规定,两者防火间距不限。空温式气化器的气化温度和气化压力均较低,故与明火、生产液化气罐的企业,生产LPG储罐的企业,生产丙烷储罐的企业散发火花地点和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钢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³一档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