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市范围内未开业、不运营及其通过注册的经营场所没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公司注销注册的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办理简易注销,但下列状况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公司注销前应当报经准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纳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信息企业普遍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是注册机关接到其它不适合办理公司注销注册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注册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是备案分支机构未公司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公司注销或是依规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是仲裁程序等状况的;
8.注册机关以为不适用简易注销注册程序的其它状况
有以上状况的需要处理异常后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当然,要是企业并没有以上状况,可以走简易注销的工作流程。
公司注销所需要的数据资料:
1、营业执照执照正副本原;
2、公章,私章,财务章,发票章;
3、法人u盾/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如有:进出口权,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也需要给到;
公司注销具体工作流程:
1. 在公示系统填写简易注销的公告。公告模块的功能包括:公告填写、公告查看、公告撤销,填写无误后弄成照片以jpg格式提交。
2. 提议期。公告期为45天,可以在45天内提出质疑,超出期限不予以接纳。
3. 简易注销注册申请。公告公示期结束之后,企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局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特殊情况可以不开展公示直接受理简易注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