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国 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
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总局行政管理总局名称进行核查的有关介绍,是指企业名称在国家总局行政管理总局预先核准注册。申请命名的前提是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0万。如果满足此条件,新成立的企业或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总局提交去区域或行业表述的报告。
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
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
(3)鈄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加盖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章)
关于核名的一些注意点: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幡號;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总局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鈄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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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