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设计院成立条件
(三)变更登记是私法行为与公法行为的结合
变更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完全出于自愿,应属于私法性质的行为。但是,仅有申请人的申请不能完成变更登记,还必须有登记主管机关准予登记。后者应属公法性质的行为。
如以法人类别为标准,法人登记可以分为营利法人登记(主要是公司登记)、非营利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特别法人登记(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三、登记的种类
依登记对法人主体存续的影响分类,法人登记有下列几种:
(一)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指为法人成立并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而进行的登记。由于法人特别是营利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设立登记有时也被称作开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