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对横向垄断协议是一点活路都不给。
这是因为,这么多年的研究还没有找到横向垄断协议有什么能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可能。
连理论上的可能性都没有啊,所以只能必须立刻马上杀无赦。
反垄断还是很讲道理的嘛。
大家不要慌,门口的那几个互联网大厂你们也用不着跑。
听我把话说完啊!
适用于本身违法原则的行为只有这一个,其他的行为都是“合理推定”,也就是需要考察具体行为的真实后果才能下结论。
例如亚马逊和第三方商家达成关于价格的纵向协议,而“二选一”同样也属于纵向协议。
对于纵向协议是否应该禁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里非常重要的潜台词是:平台和第三方商家间的纵向协议既可能有反竞争的作用,也可能有促进竞争的作用,需要权衡一下。
“限价”是确定无疑的违法行为,“二选一”则是需要个案分析、权衡利弊的行为。那为什么聪明的贝光头选择了前者?
难道是嫌自己事业太顺利,故意挑战反垄断?
贝霸主微微一笑:
“不看广告看疗效。”
“限价”和“二选一”哪个赚钱?
“限价”的后果很直接,消费者在亚马逊上看到的价格永远都是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