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南QDLP基金额度申请条件(办理指南)
QDLP基金的设立要求
根据《QDLP暂行办法》,试点基金(以下简称“QDLP基金”)设立要求为:
1.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等;
2.注册地点:海南;
3.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于货币形式;
4.出资能力:QDLP基金的境内外出资方需向基金业协会充分证明其资金来源和出资能力;
5.QDLP基金的投资者应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可以开展如下投资业务:
(1)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4)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5)境外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
(6)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拟新设立的QDLP基金,取得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后,应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尽快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二、 美元和人民币是否可以在一个基金池子互换?
根据《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海南意见》”):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我们认为,对于跨国企业的本外币跨境资金池有一定放开,跨国企业可以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减少了跨境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划转的成本,为额度内的跨境资金调拨提供便利。但是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与当地机构进一步探讨。
三、 QFLP的钱投进来后,如果用不了或者有其他用途,是否可以退出去?
根据《海南意见》:“(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我们匿名咨询海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但一直无法接通;后向外汇局咨询,外汇局表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建议我们咨询银行;其后我们致电工商银行,得到“暂无该方面规定”的答复。
我们的观点是,如果是采用合伙制的QFLP,在资金汇出方面可能更具有灵活性,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QFLP减资,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能凭借当地政策采取更为灵活的资金汇出方式,例如与试验区沟通后采取先减资后备案的做法,为投资资金的汇出提供审批和外汇方面的便利。但实践中是否可以实现退出,需要视具体情况与试验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