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的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二、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规定(见下表),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的规定。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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