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连锁加盟资质审批

   2020-07-29 870
核心提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反复强调为了规范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申请特许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两店一年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反复强调为了规范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申请特许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而关于直营店的具体要求和概念也零散的规范在《条例》和《办法》中,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概念界定。

 

        其中,《办法》规定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条例》第七条规定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办法》第五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以上规定只是要求申请特许经营备案需要直营店,至于什么是直营店没有具体说明,这就需要理解和解释了。

 

 

1.什么是《条例》所称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
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2.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能否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首先,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绝控股的子公司;其次,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
特许人以其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作为自己直营店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

        (2)关联关系发生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收购他人店铺时,其经营时间应从收购之日起算)。

3.已终止经营的直营店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直营店是认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准,如直营店已经终止经营,将无法准确反映特许人的上述能力,不能实现《条例》规定该条款的根本目的。
因此,已经终止的店铺不能作为特许人申请备案的直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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