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编号,企业可通过申请号及查询号在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申请状态。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2、收货人名称、办公地、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4、2012年10月1日以后进口食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5、自2009年起依照上海检验检疫局相关要求已申请“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备案资格及相关信息在上海口岸范围内依然有效(有效期截止时 间另行通知)。
但企业应尽快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备案工作。
仅取得“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要在其他口岸进口食品则必须 依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要求申请备案等事项。
6、请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本通知要求完成收货人备案工作。
同时,企业应根据公告中《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及上海局《食品进口商登记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须知》的要求做好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工作。
7、请各相关企业通知、协助国外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完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