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网络游戏上线运营合法条件:“四证一备”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实践,我国网络游戏上线运营,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四证一备”: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在线运营网络游戏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种,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B25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实践中,运营主体申请文网文、版号、网游备案时,或者入驻国内安卓/IOS平台运营时,均需要提交ICP许可证作为申请材料。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 在线运营网络游戏属于经营性网络文化的一种,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文网文。实践中,运营主体申请网游备案时,或者入驻国内安卓/IOS平台运营时,均需要提交文网文许可证作为申请材料。
(3) 著作权登记证书:尽管我国著作权不以登记生效,但实践中,运营主体申请版号时,或者入驻国内安卓/IOS平台运营时,均需要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申请材料。
(4) 版号:版号俗称网络游戏的“出生证”,实际上包括版署批文和ISBN号两部分,是网络游戏上线运营的必备前置审批程序,由版署审批。
(5) 网络游戏备案:网络游戏备案是文化部的要求,俗称网络游戏的“身份证”,网络游戏上线运营后30日必须办理网络游戏备案。
上述“四证一备”,不仅是监管执法的重点检查项目,也是游戏入驻国内安卓/IOS平台运营时平台重点核查的项目,可以说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