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基本流程
二、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受理:
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中心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技术审评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申请人在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提出复核申请的,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审评中心对产品重新进行审评,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三、审批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审批结果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届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
与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相同。
(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